友邦附加添益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2014-11-25 09:27:1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括从��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释义二)、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意外医药费用补偿。
一、一般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
一般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等于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不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药品费用(释义三))。
上述“实际的医药费用”以当地卫生局或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处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释义四)、X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在医院内发生的费用。每次意外事故给付的一般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意外药品费用补偿金
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及社会医疗保险取得意外医药费用补偿,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项给付一般意外医药费用补偿金外,还将给付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意外药品费用补偿金予被保险人,该金额等于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药品费用(仅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药品费用)。每次意外事故给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意外药品费用补偿金以一百元为限。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医药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牙齿修复、牙齿整形;
(2)视力矫正;
(3)美容手术及一般理疗;
(4)脊椎间盘突出症;
(5)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6)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所列的各项责任免除事项。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并支付应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则本附加合同生效,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
第五条 投保年龄、保险期间、保证续保期间及续保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首次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六十岁。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每三个保险单年度为本附加合同的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在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支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并已收取该续保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将进入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若于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投保人。
在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本公司保证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只要投保人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支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
本附加合同可按上述续保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九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可续保至被保险人六十九岁生日)。若于保证续保期间内某一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已年满七十岁,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3)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
(4)本附加合同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5)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七十岁生日(若被保险人的生日与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期);
(6)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效力恢复;
(7)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3)、(4)、(5)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无论投保人是否已支付续保保险费,本附加合同于该保险单满期日自动终止效力。
第七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载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上,若该金额经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或批注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第八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与一百元的和。
第九条 保险费率的调整
在本附加合同付费期内(包括保证续保期间的付费期内),若本附加合同费率的定价假设与实际经验相比有实质性的改变,则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