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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怎么样?

2014-11-24 09:39:3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率表,但须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通过。如有费率表调整,我们将以书面 形式于保单周年日前通知您。

  职业变更的处 理

  5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依照我们的职业 分类,我们自收到您书面通知之日起按如下规定办理:

  (1)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危险程度减低的,我们就其差额按月计算退 还未满期保险费给您;

  (2)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危险程度增加的,我们就其差额按月加收未 满期保险费;

  (3)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在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将在当期保险费中扣 除手续费(注 2)后按月退还未满期保险费给您,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后,其危险程度增加,发生保险事故之前您没有通知我 们的,我们按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率折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 更的职业或工种在我们拒保范围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责任的开 始

  6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时,主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 同。

  如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们审核同意后会在保险合同上 批注,我们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生效之日 24时开始。本附加合同生 效日以批注所载为准。

  保险期间及续 保

  7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为一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次年的对应日零时止。如 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至该月最后一日24时止。

  每一年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 申请续保,且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收取续保保险费后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 1年。 本附加合同可按以上续保方式续保,但终止日不能超过主合同的保险期或被保险 人满 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的出生月日与保单周年日相同, 则终止日不能超过被保险人 65周岁当日),以较早到达者为准。

  每一年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审核后不接受续保,我们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保险责任 8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注 3)并以此为直接原因使 身体受到伤害,在医院(注 4)接受治疗,就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天内在医 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注 5),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如果被保险人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者公费医疗保障人员的身份在医 院(注 4)接受治疗,并且已经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补偿,我们向被保 险人给付以下两项保险金:

  ①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内接受治疗(包括门诊、急诊和住院),我们 将按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事故

  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②重症监护室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入住重症监护室(注 6)的,在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期 间,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在重症监护室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给付重 症监护室医疗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事故累计给付的重症监护室医疗保险金不超 过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超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重症监护室医疗费用可结转到意外医疗保险金中给 付。

  (2)如果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治疗,并且没有获得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 补偿,我们向被保险人给付以下两项保险金:

  ①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内接受治疗(包括门诊、急诊和住院),我们 将按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免赔额80 元后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每次意外伤害事故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②重症监护室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入住重症监护室(注 6)的,在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期 间,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在重症监护室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给付重 症监护室医疗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事故累计给付的重症监护室医疗保险金不超 过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超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重症监护室医疗费用可结转到意外医疗保险金中给

  付。

我们在给付以上(1)、(2)项所列的保险金时,如被保险人获得其他任何个人、 机构的补偿,我们仅就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如被保险人从我们所获得的总给 付金额大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扣除其他任何个人、机构 补偿后的差额,所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