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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附加幸福金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10 11:33: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由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的受 益人作为申请人,向我们提交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下列证明材料: 1.保险单原件;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件原件;

  3^由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患重大疾病的诊断证明书原件,并应附有病理显微镜检 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的检验报告;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材料。

  三、我们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材料不完整的,将 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我们收到申请书及完整的证明材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 的,将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有下列情况的除外:

  1.您或被保险人不及时配合我们的理赔调查; 2丨被保险人身处偏远地区,导致我们不能及时了解情况; 3丨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我们不能及时进行理赔。

  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日内给付保险金;未及时给 付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核定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 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材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将先予支付根据已有证明和材料可以确定的数额。最终确定应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我们将扣除已先予支 付的保险金数额,支付相应的差额。

  四、申请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 您在本附加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3.1.保险费的交付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确定。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 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应与主险合同的保险费同时交纳,您只有交付了主险合同的应交续期保险费,才 可以交付本附加合同的续期保险费。我们有权根据对未来重大疾病发生率变化的预测与其他相关因素,在 每年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调整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率。 3丄宽限期

  您未按规定日期交付续期保险费的,自应交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我们仍承担本附加 合同的保险责任,但要在给付保险金时扣除您欠交的续期保险费。

  3丄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如果您在宽限期届满时仍未交付续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宽限期届满次日的零时起自动中止。 自中止之日起2年为中止期间,对中止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在中止期间内您可 申请恢复本附加合同效力,经我们审核同意后,自您补交所欠续期保险费次日的零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 恢复。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后,我们对中止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仍然不承担保险责任。您申请恢复本附 加合同效力时,如主险合同效力已在其中止期间内,则您必须同时申请恢复主险合同效力。

  本附加合同自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未恢复效力的,自中止期间届满次日零时起自动终止,我们根据 现金价值表计算您最后一次已交保险费的对应保单年度的相应现金价值,并及时向您退还。 3.4^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与我们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内容。我们同意您的变更申请并 出具修改批单,或与您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后,变更方为生���。

  3义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附加合同犹豫期过后,您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并向我们提供下列材料: (工)保险合同;

  (幻能有效证明投保人投保时及目前身份的身份证件。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时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完整解除合同申请材料后,计算收 到当日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并在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10日内向您返还该保险单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4 您需要了解的其他内容 4.1.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您在投保本附加保险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准确填写在投保 申请书上。如果发生错误,我们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 除本附加合同,并向您退还根据现金价值表计算的本附加合同解除时对应保单年度的相应现金价值;该合 同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