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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大东方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4-11-10 11:28:4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新大东方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怎么样?

  中新大东方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医疗 团体医疗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支付的符合保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 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我们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免赔额以上的部分按照约定 的给付比例在本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额范围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上述 第 1 款所列的保险责任,但门诊治疗最长至保险期满之日起第 15 日止,住院治 疗最长至保险期满之日起第 45 日止,且累计给付保险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保险 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 人的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3、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而治 疗,我们均按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本附 加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且累计给 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 人的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4、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它 途径获得了补偿,被保险人需提供已注明给付比例和金额的医疗费用原始凭证或 其复印件,并在该原始凭证或其复印件上加盖已给付费用单位的财务印章,向我 们申请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我们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与被保险人 通过其它途径获得的补偿总额不能超过该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该保单签发地社 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

  

  、

  中新大东方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条款

  (中新大东方[2010]129号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 有限公司。“中新大东方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在以下条款中简称为 “本附加合同”。

  1 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本公司各类含有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团体人身保险合同

  (以下简称“主合同”),您在投保主合同时可向本公司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 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本附加合同可附加在主合同上。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

  合同条款,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的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 款为准。

  本附加合同由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其所附条款、投保单、

  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 议构成。

  如果本附加合同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

  等效��。如果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2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的投保范围一致。

  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在我们同意承保、已收取您缴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且签发保

  险单的前提下,与主合同同时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4 保险责任

  4.1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

  4.2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是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 明。如该保险金额有所变更,则以变更后的保险金额为准。

  4.3 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被保险人因遭受主合

  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12.1),在医院(见释义12.2)治疗并导致医疗

  费用支出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按照下列标准承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责 任: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支付的符合保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 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我们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免赔额以上的部分按照约定 的给付比例在本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额范围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上述 第 1款所列的保险责任,但门诊治疗最长至保险期满之日起第15日止,住院治 疗最长至保险期满之日起第45日止,且累计给付保险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保险 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 人的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3、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而治 疗,我们均按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本附 加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且累计给 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 人的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4、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它

  途径获得了补偿,被保险人需提供已注明给付比例和金额的医疗费用原始凭证或 我 们申请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我们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与被保险人

  通过其它途径获得的补偿总额不能超过该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该保单签发地社

  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

  4.4 责任免除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

  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主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2、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的不在此限;

  3、被保险人进行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矫形、整容、美容、视力矫正、补 牙、陔牙、修复或装配残疾用具(假肢、假牙、假眼、助听器、轮椅等);

  4、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方式治疗;

  5、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5 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您应当按照本附加合同的

  约定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经我们审核后同意可续保时,我们有权调整保险费率。

  6 保险金的领取

  6.1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 本附加合同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您(经被保险人

  同意后)或被保险人可依法指定受益人,但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 人为受益人。

  6.2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

  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

  未及时通知但不影陞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6.3 保险金的申请

  由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 和资料向我们申请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的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其他身份证明;

  3、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4、国家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医疗费用结算清单、 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

  5、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 料;

  6、如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 明等资料。

  保险金作为受益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陒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

  明和资料。

  6.4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6.5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书及6.3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

  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 日内作出核定,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属于保险责 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 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按照约定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

  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 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

  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

  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陒应的差额。

  7 保险合同变更 合同内容的变更、被保险人的变更、地址的变更、职业或者工种变更同主合

  同陒应条款。

  8 保险合同解除 您于本附加合同生效后,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解除本附加合同并提供下

  列文件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投保人授权书;

  4、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接到您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 您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十日内且未有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

  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我们以转账方式向您无息退还全部保险费。您于签收本

  附加合同之日起十日后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或虽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十 日内但已有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而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我们按未发生保险 事故的被保险人人数计算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见释义 12.4),并以转账 方式将本附加合同终止之日的未满期净保费退还您。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人数少于5人,或被保险人人数少于您在职人 员总数的75%时,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对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被保险人, 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解除之日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未满期净保费;对发生过保 险金给付的被保险人无资金退还。

  本附加合同的效力自解除本附加合同的通知书到达您的次日零时起终止。对 本附加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 保险合同终止 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将会自动终止:

  1、主合同无效;

  2、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期满终止;

  3、因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合同终止情况出现而终止。

  10 如实告知义务 同主合同陒应条款规定。

  11 争议处理 同主合同陒应条款规定。

  12 释义

  12.1 意外伤害事故 指外来的、不可预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使身体受到伤

  害的客观事件。

  12.2 医院 指国家卫生机构认定的二级(含)以上或本公司认可的医院。

  12.3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4 未满期净保费

  计算公式为保险费×75﹪×n/m,其中 m为保险期间所包含的天数,n为未 经过天数。  

  中新大东方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一)一年期费率表

  (保险金额:1000元)

  单位:人民币元 

职业类别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第四类

第五类

第六类

年费()

3.3

4.1

5.4

8.1

12.4

15.9

  (二)短期费率表

  (按一年期费率的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分) 

保险(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百分%

20

30

40

50

60

70

75

80

85

90

95

100

  注:保险期间不满 1个月,按 1个月计算;保险期间在 1个月以上,不足 2个月的,按 2个

  月计算;保险期间在 2个月以上,不足 3个月的,按 3个月计算,依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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