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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附加天天智尊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10 10:47:4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可以附加于《中意天天智尊理财投资连结保险》(以下简称主合同),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以该日期计算。

  我们自保险单上约定的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3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计算。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59周岁。

  1.4合同的签收在您收到本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附加合同的签收回执。

  1.5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阅读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期结束前解除本附加合同。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2.2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合同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满61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止,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2.3等待期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1年内,被保险人发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这1年的时间称为等待期。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引起的第3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无等待期。

  2.4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只承担下列三项保险责任中的一项:

  2.4.1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我���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随即终止。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制。

  2.4.2全残保险金及全残津贴 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发生全残,且被保险人在被首次确认为全残当日已满2周岁,我们将按以下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和全残津贴:

  (1)全残保险金等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我们将自被保险人被首次确认为全残当日起,每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全残津贴,直至给付满10年或被保险人身故(以较早者为准)。其中,每月全残津贴=1%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在我们履行全残津贴保险责任完毕之后,本附加合同效力随即终止。

  2.4.3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或多项本附加合同第3条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随即终止。

  2.5责任免除

  2.5.1身故保险金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5.2全残保险保险金及全残津贴责任免除上述2.5.1责任免除事项同样适用于全残保险金及全残津贴责任免除,同时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自残;

  (2)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

  (3)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及精神疾病;

(4)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参与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者参加以下项目的竞赛、表演或专业训练:赛马、马术、马球、机动车、自行车、赛艇、滑板、冲浪、滑水、跳水、潜水、跳高滑雪、雪橇、滑冰、冰球、拳击、武术、摔跤;或参加攀岩、攀登海拔3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