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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8 10:21:0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法人公章(如果投保人不是法人,则为投保人单 位公章)的投保人授权书;

  (3) 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 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项下未发生保险事故的各被保险人 名下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见 7.19)。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终止情况。

  6.2 明确说明与如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当明确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 实告知 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 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

  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会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 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或者部分解除本附加 合同,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或者部分解除前发生 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解除或者部分解除所涉及的全部或者部分被保

  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或者部分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解除 或者部分解除所涉及的本附加合同全部或者部分被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但应当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3 被保险人变动 投保人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对新

  增加的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后,对新增加的被保险人依本附加合同约定承担保险 责任。本公司对该新增加的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 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书面通知到达本公司之日的 24 时起终止;投保人在通知书中载 明的变更被保险人日期如果晚于通知书送达本公司的日期,则本公司对该被保险 人的保险责任自通知书中载明的变更被保险人日期的零时起终止。如果减少的被 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 未满期净保险费;如果减少的被保险人发生过保险事故,本公司无资金退还。

  6.4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

  关内容。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 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6.5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者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

  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如果投保人未以书 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最后住 所或者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6.6 争议处理 本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

  处理方式:

  (1) 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 民法院起诉。

  7. 释义

  7.1 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疾病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

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其中挂床住院指被 保险人非治疗需要,一次离开医院 12 小时以上,视为自动离开医院,本公司仅对 离开日及以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不合理住院 指被保险人未达到入院标准而办理入院手续或者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