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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2008)

2014-10-28 10:08: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会医疗保险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从其他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或给付后,按其余额给付医疗保险金,但住院医疗保险责任最高不超过按本条第一款计算所得的金额,特定疾病门诊医疗保险责任最高不超过按本条第二款计算所得的金额。

  四、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本公司将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直至被保险人治疗结束,但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本公司承担的住院医疗责任最长不超过90 日,特定疾病门诊医疗责任最长不超过15 日。

  五、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以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本公司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与特定疾病门诊保险金之和达到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二、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三、被保险人家庭病床或挂床治疗;

  四、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助听器;

  五、被保险人患性病或精神病;

  六、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七、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患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八、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 日内患疾病直至痊愈所支出的医疗费用(依本附加险合同第八条的约定续保的不受该90 日规定的限制);

  九、被保险人因第三者伤害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已由他人承担的部分;

  十、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或给付的部分;

  十一、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不属于报销范围的诊疗项目或药品。

  第六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须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保险期间为1 年。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七条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一、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但最低为10000 元。

  二、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计收,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

  第八条 续保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届满的10 日前,可以提出续保一年的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由投保人于保险期间届满前支付续保保险费后,本附加险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本公司保留拒绝续保或者在续保时调整保险费的权利。

  第九条 医疗机构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疾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其它医疗机构治疗,但遭受意外伤害的急、危、重病人不受上述限制。被保险人经急救病情稳定后,应转入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其它医疗机构治疗。

  第十条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凭证、诊断证明及病历;

  四、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二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三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