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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附加境外旅行紧急救援医疗保险

2014-10-28 09:40:4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内的运送费用(以正常航班的费用为标准)。救援机构将不会支付其它费用,例如:告别礼厅、宗教仪式,或非必要的手续的开支。

  3、就地安葬。若被保险人遗愿或者其家属选择就地安葬,救援机构将支付就地安葬的费用。救援机构将不会支付其它费用,例如:告别礼厅、宗教仪式,或非必要的手续的开支。公司承担就地安葬保险责任以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就地安葬保险金额为限,救援机构在该限额内履行,一次或累计履行就地安葬保险责任所支付的费用达到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就地安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公司承担遗体或遗骨转运回国或就地安葬的全部保险责任以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遗体或遗骨转运回国或就地安葬保险金额为限,救援机构在该限额内履行,一次或累计履行遗体或遗骨转运回国或就地安葬保险责任所支付的费用达到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遗体或遗骨转运回国或就地安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六、亲属处理后事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突发疾病导致身故,若当时未有亲属与被保险人同行,且有关后事需由亲属直接处理,救援机构将安排一位直系亲属(20)前往境外处理后事,交通和住宿费用由救援机构支付(以正常航班的经济舱位费用为标准)。

  公司承担亲属处理后事保险责任以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亲属处理后事保险金额为限,救援机构在该限额内履行,一次或累计履行亲属处理后事保险责任所支付的费用达到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亲属处理后事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七、协助未满十六周岁儿童回国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突发疾病导致住院或身故,并造成其随行的未满十六周岁儿童无人照顾时,救援机构将安排该儿童返回北京、上海或广州的国际机场并支付正常航班(经济舱位)的费用。如救援机构认为有必要,将为该儿童安排一位随行人员陪同回国并支付交通费用。

  公司承担协助未满十六周岁儿童回国保险责任以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协助未满十六周岁儿童回国保险金额为限,救援机构在该限额内履行,一次或累计履行协助未满十六周岁儿童回国保险责任所支付的费用达到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协助未满十六周岁儿童回国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八、旅行证件遗失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过程中遭受抢劫或盗窃导致护照(或其它身份证件)丢失,并造成其无法按时返回中国境内及增加在旅行当地的费用支出,救援机构将凭当地警方的书面报警证明,在扣除免赔额人民币100元后,支付被保险人补发护照(或其它身份证件)的费用及因身份证件遗失造成的饭店延住的费用。

  公司承担旅行证件遗失保险责任以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旅行证件遗失保险金额为限,救援机构在该限额内履行,一次或累计履行旅行证件遗失所支付的费用达到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旅行证件遗失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九、旅程延误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过程中遭受突发事件(如疾病,被盗,被劫)导致旅程延误,救援机构将凭当地警方证明或医疗证明负责为被保险人升舱或更改机票日期,并在扣除免赔额人民币100元后,支付为被保险人升舱或更改机票日期所产生的费用。因天气或罢工等原因造成的延误,需凭航空公司的证明获得此项下之补偿。

  公司承担旅程延误保险责任以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旅程延误保险金额为限,救援机构在该限额内履行,一次或累计履行旅程延误所支付的费用达到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旅程延误保险���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及其导致的并发症(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