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双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10-23 10:23:5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专科医生
10.18 利息
10.19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10.20 语言能力���咀嚼吞咽能力完
全丧失
10.21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0.22 永久不可逆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双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09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双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成立及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见10.1)、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10.2)均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10.3)计算。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10.4)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
2.4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经医院(见10.5)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至被保险人65周岁后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见10.6)期间,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保险金额的2倍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65周岁后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合同“9.重大疾病定义”。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非因意外伤害(见10.7)导致身故,我们按您已交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的2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至被保险人65周岁后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期间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的2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65周岁后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5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0.8);
(4) 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