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祥云康悦豁免保费防癌疾病保险
2014-10-22 13:48: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加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
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
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9.4)。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附 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 本附加合同自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被保险人经医院(见 9.5)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白 血病(见 9.6),我们按您已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疾病保险金 受益人给付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仍然有效。
(2) 本附加合同自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后,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白血病,我们 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疾病保险金,本附加
合同终止,主合同仍然有效。
若主合同项下有借款或其他未还款项,则我们在给付疾病保险金时必须先扣除 主合同项下的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然后给付。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 遗传性疾病(见 9.7),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9.8)。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疾病的,本附加合同 终止,我们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附加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见 9.9)。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
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 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 或者��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
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由医院专科医生(见 9.10)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由医院出具的与 该疾病诊断证明书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 验报告。
(3)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 和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 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 利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 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如果被保险人已向我们书面申领保险金,但在实际领取保险金前身故,本附加 合同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向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给付。
3.4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
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
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
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
我们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