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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祥云如意B款成人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22 13:39:3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重大疾病定义10.16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3.2保险事故通知10.释义10.17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

  3.3保险金申请10.1保单年度能力完全丧失

  3.4保险金给付10.2周岁10.18六项基本日常生活

  3.5诉讼时效10.3有效身份证件活动

  4.保险费的交纳10.4医院10.19永久不可逆

  4.1保险费的交纳10.5意外伤害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附加祥云如意 B 款成人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09 年11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祥云如意 B 款成人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被 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附

  加于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

  效 日与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自收到您交纳的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我们未收到您交纳的首次保险费,我们将不承担本保单载明的保险责任。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如果本公司未收到首次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 于生效后第 15 日的 24 时自动终止。

  保单年度(见 10.1)依据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10.2)计算。

  1.4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且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 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 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您的有效 ��份证件(见 10.3)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 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 (1) 被保险人于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

  金

  之日起 90 天内经医院(见 10.4)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见 10.5)导致罹 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的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仍然有效。

  (2) 被保险人于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后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于交 纳首次保险费(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后 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 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仍然有效。

  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9.重大疾病定义”。

  若主合同项下有欠款,则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必须先扣除主合同项下 的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然后给付。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10.6);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0.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8),或 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10.9)的机动车(见 10.10);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遗传性疾病(见 10.11),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