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祥云如意重大疾病保险(成人版)
2014-10-22 10:56: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 力中止,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效力中止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效力恢复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
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
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解除合同的,我们向您��还本
附加合同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7. 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 手续及风险 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1) 本附加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 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终止情况。
8.2 适用主合同条 主合同订立的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款
(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3) 年龄性别错误;
(4) 未还款项;
(5) 合同内容变更;
(6) 联系方式变更;
(7) 争议处理;
(8) 保险事故鉴定。
9. 重大疾病定义
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共有 33 种,其中第 1 至 25 种重大疾病为中国保 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 4 -
规定的疾病,且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与“规范”一致,第 26 至 33 种重大疾病 为“规范”规定范围之外的疾病。
9.1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
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 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原位癌;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9.2 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
少三项条件:
(1) 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 变化;
(4) 发病 90 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
9.3 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
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 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见 10.16);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见 10.17);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见 10.18) 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9.4 重大器官移植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 术或造血干细 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胞移植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
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 移植手术。
9.5 冠状动脉搭桥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术(或称冠状动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
脉旁路移植术)
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9.6 终末期肾病(或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