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少儿住院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
2014-10-21 13:59:5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
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
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我们申请领取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您在投保时应一次性交纳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4.2 续保交费宽限 自本附加合同期满日次日起 60 日内为续保合同交费宽限期。
期 如果我们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前未收到您停止续保本附加合同的书面申请,则我 们将在交费宽限期到期前为您自动办理相关续保手续,本附加合同自期满日次日 起延续有效 1 年。
在宽限期内,被保险人在您交纳续保合同的保险费前发生保险事故的,您仍可在 宽限期内交纳续保合同的保险费,我们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若宽限期后您仍未 交纳续保合同的保险费,则我们视同投保人自动放弃续保本附加合同的权利,本 附加合同自期满日 24 时起效力终止,我们对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4.3 保证续保 本附加合同为保证续保合同。我们接受被保险人续保本附加合同的年龄最高不超
过 17 周岁,且本附加合同的保证续保期间不得超过主合同的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证续保是指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时,在不改变您与我们就本附加合
同已达成的承保条件的前提下,您愿意为被保险人续保本附加合同,并在续保交
费宽限期内按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交纳续保保险费后,本附加合同自期满日次
日起延续有效 1 年,我们不得因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拒绝投保人的前述续保要
求。
我们有权调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但须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本附加
合同保险费的调整针对本附加合同的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续保时,您应根据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按我们实行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交费标
准支付续保合同的保险费。
5. 合同解除
5.1 您解除合同的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 手续及风险 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1) 本附加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见 7.25)。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
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 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 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对于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本附加合同 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 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 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 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6.2 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终止情况。
6.3 适用主合同条 主合同订立的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款 (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 合同内容变更;
(3) 联系方式变更; (4) 争议处理。
7. 释义
7.1 费用补偿型医 指根据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事先约定的标准确定医疗费用补偿金额的保障 疗保障 方式。
7.2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
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 2000 年 9 月 1 日,2000
年 9 月 1 日至 2001 年 8 月 31 日期间为 0 周岁,2001 年 9 月 1 日至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