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安益B重大疾病保障有什么不同?
2014-10-21 12:36:3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太平安益B重大疾病保障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按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主合同《太平安益两全保险(B 款)2007》的基本保险金额随之扣除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生命关爱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终末期疾病,我们按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命关爱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主合同《太平安益两全保险(B 款)2007》的基本保险金额随之扣除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特种疾病津贴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 天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进行冠状动脉的介入手术,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种疾病津贴,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我们承担的其它保险责任依然有效。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身故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保险费返还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当天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无息返还本合同和本合同指定的附加合同《太平附加安益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2007》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这里的已交保险费指您已交纳本合同和本合同指定的附加合同《太平附加安益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 款)2007》的保险费之和。
本保障计划的疾病种类及定义
终末期疾病:指最终诊断被保险人处于疾病的终末期状态。疾病已经无法以现有的医疗技术治疗或缓解并且将导致被保险人在未来六个月内死亡。在患者及其家属的要求和医师的同意下一切积极治疗已被放弃,所有治疗措施仅以减轻患者痛苦为目的。终末期疾病状态必须在被保险人生前已经诊断,并且具有医疗证明文件和临床检查证据。诊断必须经本公司医师或公司指定的医疗专家确认。
冠状动脉成形术:首次实际接受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或其他类似手术以纠正一支或一支以上冠状动脉的明显狭窄,并且经心血管主任医师认定实施该手术在医学治疗上是必要的。动脉内诊断检查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内。
25种疾病保障
1、癌症(恶性肿瘤) |
10、阿尔兹海默氏病 |
19、暴发性肝炎 |
2、中风(脑血管意外) |
11、帕金森氏病 |
20、严重头部创伤 |
3、急性心肌梗死 |
12、严重烧伤 |
21、失明 |
4、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手术 |
13、昏迷 |
22、听力丧失 |
5、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
14、良性脑肿瘤 |
23、肢体缺失 |
6、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
15、慢性肝脏衰竭 |
24、丧失语言能力 |
7、瘫痪 |
16、慢性肺部疾病 |
25、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
8、心脏瓣膜置换手术 |
17、再生障碍性贫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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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主动脉手术 |
18、脊髓灰质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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