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海航安心住院医疗保险(B款)
2014-10-21 09:25:1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v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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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特别是黑体字、加粗字体表示的部分。
C 条款目录
新光海航安心住院医疗保险(B款)条款
(新光海航精[2009]33号,2009年9月向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新光海航安心住院医疗保险(B款)合同”。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本公司(以下简称“双方”)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合同自您提出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时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1.3投保条件凡出生满30日至65周岁(见7.1),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身体健康的人员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指双方约定的本合同有效的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每个保险期间届满后,您可以与我们协商是否继续投保。
2.3保险责任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基本部分为“医疗费用保险金”一项责任,可选部分为“自付费用保险金”一项责任。
您可只投保基本部分,也可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同时加投可选部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见7.3)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在医院(见7.4)住院(见7.5)且接受治疗的,或者自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后(连续投保除外)因疾病在医院住院且接受治疗的,我们根据双方的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基本部分
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见7.6)时,我们对于以下两项医疗费用之和扣除约定免赔额(见7.7)后的余额,按约定比例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
(1)住院医疗费用中属于就医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合理住院医疗费用总额;
(2)每次住院前后各15天以内,因为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进行门、急诊治疗而实际发生的属于就医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合理门、急诊医疗费用总额。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医疗费用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可选部分
自付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自付药品(就医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负担的药品)及自付诊疗项目(就医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负担的项目)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按该医疗费用中需个人自付部分的80%给付“自付费用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自付费用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基本保险金额的20%为限。
在本合同每一保险期间内,各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各项保险金的约定限额为限,如果被保险人的治疗跨二个保单年度时,我们以被保险人该次住院入院起始日所在的保单年度的给付限额为限给付保险金。
2.4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公费医疗、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或对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等)获得补偿、赔偿或给付,我们只对被保险人获得部分补偿、赔偿或给付后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上述其他途径获得了全额补偿、赔偿或给付,则我们对被保险人已获得补偿、赔偿或给付的医疗费用不再向被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5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和接受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就医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需自费的各项费用;
(2)投保人对被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