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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生附加提前给付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24 09:29:2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 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7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 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 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8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 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9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 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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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零时起开始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均载明于保险单或保险单批注上。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请出具下列文件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一、保险合同; 二、解除合同申请书; 三、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 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10。

  第十条 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一、主合同解除、期满、终止或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 二、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三、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四、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时,除本附加合同已列明的处理方式外,其他情况应按投保人解除合同 处理。

  第五章 保险金申请

  第十一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病历、病理、血液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诊 断证明文件;

  四、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相关的其他证明或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或资料。

  第六章 一般条款

  第十三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附加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

  10 现金价值:指本附加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您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 的那部分金额。各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载明于保险单现金价值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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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 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附加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