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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德两全保险有什么不一样的地方?

2014-11-20 09:34: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

  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

  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

  公司以判决书生效之日为准,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

  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3.6 保险金申请时效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如何交纳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采取一次性交付方式。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主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保证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保证现

  金价值的金额基于保单年度末金额根据合理的方法计算而得,投保人可以向本

  公司咨询。

  5.2 保单贷款 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请贷款。本次贷款的金额加上未偿还

  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本主险合同以及与之对应的附加险合同现金价值之和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投保人申请贷款当时本公

  司确定的约定利率(见 9.26)执行,并在贷款协议中载明。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主险合同以及与之对应的附

  加险合同现金价值之和时,合同效力��行中止。

  保单贷款须填写保单贷款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并凭本主险合同保险单、附

  加险合同保险单、最后一次交费凭证及投保人的法定身份证明办理。

  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效力中止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6.2效力恢复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投保人应填写

  复效申请书,并应本公司的要求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

  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

  费、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应付利息按本主险合

  同约定利率计算,但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

  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合同解除投保人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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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投保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同申请书之日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在收到上述证

  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或申请恢复本主险合同效力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

  主险合同的内容,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 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 而消灭。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 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 费。 本公司在本主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 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2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

理 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本主险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但自本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