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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0 09:27:5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或自我们知道有解 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没有解除本合同,则我们不再依据前款约定行 使解除权。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但退还本合同的保险费。

  1.3 合同成立及保险 责任的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若本合同成立, 我们对本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保险费当日 24 时起生效。我 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为 准。 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缴费期、有效期、合同期满日均以生效日起算。

  1.4 犹豫期 投保人自收到本合同之日起有十日的犹豫期,以便阅读本合同。 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可向我们书面提出撤销合同的申请,并亲自或挂号邮 寄将本合同退还。 投保人依前项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时,撤销的效力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及合同(若为邮寄,则以寄出邮戳为准)的当日 24 时起生效,本合同自始无效,我们将向投保人退还所有已缴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犹豫期内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或本合同 是由其它险种变更而来的,则不得再行使本条款规定的合同撤销权。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承担��定的损失。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额

  本合同所称的基本保额是指保险单上所载的寿险主合同的金额。若该金 额按本合同其它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额。

  2.2保险金额

  在被保险人六十一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本合同各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与基本保额相同。自被保险人六十一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保险金额每年按照百分之五单利递增。

  2.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生存金给付

  生存关爱保险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年度周年日 24 时仍生存,则我们每年将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生存关爱保险金。持续缴费奖金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缴费期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当日 24 时仍生存,我们将一次性按当时保险金额给付持续缴费奖金。

  祝寿金若被保险人于六十周岁后首个保单周年日的当日 24 时仍生存,我们将一次性按当时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

  养老年金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生存至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则从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开始我们给付养老年金。被保险人按月领取养老年金,每月领取金额为当时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直至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

  1. 直接领取。

  2. 累积生息:生存保险金存放于本公司,按我们每年公布的生存金累积 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在符合本公司要求的情况下可随时申请领取全部或部分生存保险金,剩余部分继续存放于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 积生息。本合同效力终止时,存放于本公司的剩余生存保险金本息一次 付清。若投保人投保时未选择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若需变更生存金的领取方式,则需填 写变更申请书,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给付 的生存保险金。

  2.3.2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当日 24 时前身故或全残, 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下面两项中的数额较高者一次性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1)100%的已缴保险费;

  (2)本合同终止当日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若被保险人在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当日 24 时后身故或全残,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下面三项中的数额较高者一次性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1)100%的已缴保险费减去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至身故或全残日应领取的养老年金;

(2)基本保额的 35.4 倍(即相当于 20 年的养老年金)减去首期养老年金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