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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德龙祥两全保险(分红型)如何?

2014-11-19 09:57: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单、附加险合同保险单、最后一次交费凭证及投保人的法定身份证明办理。

  6.3减额交清保险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将合同转为减额交清保险。本公司以书面通知申请日所具有的本主险合同以及与之对应的附加险合同现金价值净额之和作为一次性交付的保险费,并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同时相应减少本主险合同及与之对应的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减额后的保险金额不得少于当时本公司所规定的最低减额交清保额。 本减额交清保险条款不适用于任何因健康或其他原因导致加费的保险合同。

  7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效力中止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且中止保单红利分配。

  7.2效力恢复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投保人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应本公司的要求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应付利息按本主险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但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8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8.1合同解除投保人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投保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如实告知订立本主险合同或申请恢复本主险合同效力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主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2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本主险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但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9.3未还款项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投保人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本公司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应付利息按本主险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但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4合同内容变更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9.5地址变更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给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