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安康美满两全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1-18 09:57:4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费)作为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身故给付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美满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累计应交保险费(不包括根据次标准体费率计算需缴纳额外保险费);
②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7]乘以下表所示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不满一周岁(不含一周岁)一周岁至两周岁(不含两周岁)两周岁至三周岁(不含三周岁)三周岁至四周岁(不含四周岁)四周岁及以上基本保险金额调整比例
20% 40% 60% 80% 100%
(2) 在本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3) 若我们已经按照本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美满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了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我们不再承担本合同的保险责任。
2.2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含二年)自杀[8],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9];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2]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美满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二年以上(含二年)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美满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美满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美满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4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可根据我们的规定提出减少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书面申请,经我们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后,本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美满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亦同时减少。若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减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应低于申请减额时我们规定的最低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视为退保,我们将退还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美满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所对应的现金价值。基本保险金额变更后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满期生存保险金及本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美满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首次及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均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若您已交清本合同的全部保险费,则我们不接受变更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申请。
第三部分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1) 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的满期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