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三星康乐一生两全保险怎么样?
2014-11-17 09:16:4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金价值之和;
(3)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05%。 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身体高度残疾时的基本保险 金
额对应的保险费确定。
三、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及其 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的 12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
同及其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保险期间届满时的基本保险 金额对应的保险费确定。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效力中止期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 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最后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六);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七),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八),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九)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合同终 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
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三章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本公司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 额。
第六条 基本保险金额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变更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 额,基
本保险金额减少的部分视为退保。本公司按减少部分对应的比 例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基本保险金额变更后,本合同第二条“保险
责任”中所指的基本保险金额均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第七条 保险费及宽限期间
投保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交费金额、交费期间、应付日等交付本合同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应付日或应付日前
交付。若到 期未交付保险费,自保险费应付日起 60 日为宽限期间。 宽限期间内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 保险责
任,但给付保��金时须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
第八条 自动借款垫交保险费
宽限期间期满日保险费仍未交付的,若投保人选择了自动借款垫交保险费,本公司以现金价值余额(见释义十)自动借款垫交到期应交保 险费,
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继续有效;但现金价值余额小于到期应交 保险费及其在未来一年的利息(见释义十一)和投保人在本公司的借 款(包括自动
借款)在未来一年的利息之和时,本公司将不提供自动 借款垫交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若本合同附有附加合同,本合同及其所
有有效附加合同的保险费须一 并垫交。
第九条 保单借款
若本合同有效且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申请保单借款。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现金价值余额的 80%。 当保单借款(包括自动借款)及
利息达到现金价值时,本合同及其附 加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条 欠款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退还保险费时,应先扣除保 单借款(包括自动借款)及利息、欠交保险费。
第四章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期间、复效及合同解除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成立 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 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本合同成立且投保人已交付本合同第一期保险费,本合
同自成立日 零时开始生效。本公司签发保险单作为同意承保的凭证。本合同的生 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时开
始。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见释义十二)、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应付日和保险合同满期日 均以生效日为基准计算。
第十二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载明于保险单上,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算,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
第十三条 效力中止
除另有约定外,宽限期间期满日保险费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