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众转换即期年金保险(2005)
2014-11-14 09:08:3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损失程 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 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 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2保险事故通知
(1)被保险人生存时,本合同的年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被保险人身故后的年金受益人。 年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 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 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年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 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年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 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1受益人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第三部分
若被保险人在每个年金领取日生存,我们将依约定金额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2) 混合年金 您可选择十年或二十年作为保证给付期。在保证给付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每 个年金领取日生存,我们将依约定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若被保险人身 故,我们将向其受益人继续给付直至保证给付期届满,或由受益人选择一次 性领取本合同中约定的保证给付但尚未领取的年金的现值[7],本合同终止。在 保证给付期届满后,若被保险人在此后的每个年金领取日生存,我们依约定 金额继续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3) 定期保证年金 您可选择十年或二十年作为保证给付期。在保证给付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每 个年金领取日生存,我们将依约定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若被保险人身 故,我们将向其受益人继续给付直至保证给付期届满,或由受益人选择一次 性领取本合同中约定的保证给付但尚未领取的年金的现值,本合同终止。但 若保证给付期届满时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将不再承担给付年金的责任,本 合同终止。
(2) 在本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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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在扣除已支付的年金后向您 退还所交的保险费。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4.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的规定。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 实付保���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1)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及其真实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4.3年龄或性别错误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4.2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 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 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 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