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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乐安顺两全保险有什么不一样?

2014-11-13 10:13:3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员会备案文号:中意人寿[2011]第 128 号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 们之间订立的“中意乐安顺两全保险”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

  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效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

  单上。

  我们自保险单上约定的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

  的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若您在我们成功收取您应付的首期

  保费之前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

  责任,但我们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您应付的首期保险费。

  若我们自生效日起20天内未能成功收取您应付的首期保费,本合同

  效力自生效日起终止,我们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依据生效日进行计算。

  1.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15年,20年,25年三种,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

  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1.4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计算。

  若保险期间为 15 年,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18 周岁至 55 周岁; 若保险期间为20 年,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18 周岁至 50 周岁; 若保险期间为 25 年,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18 周岁至 45 周岁。

  1.5 合同的签收 在您收到本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合同的签收回执。

  1.6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

  阅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 期结束前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 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 证件。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本 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明。如果该基本保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2.2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2.1 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及《中意附加

  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的已付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 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2.2 意外身故额外保险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

  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

  金给付 本保险金额额外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同

  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2.3 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如下规定给付

  “满期金”,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 若保险期间为15年,我们按本合同及《中意附加意外住院 津贴医疗保险》合同的已付保险费给付“满期金”;

  (2) 若保险期间为20年,我们按本合同及《中意附加意外住院

  津贴医疗保险》合同的已付保险费的110%给付“满期金”;

  (3) 若保险期间为25年,我们按本合同及《中意附加意外住院

  津贴医疗保险》合同的已付保险费的120%给付“满期金”。

  2.3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 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 (9) 药物过敏;

(10)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 的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