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红麒麟两全保险(分红型,B)
2014-11-12 09:30:3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本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或其他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年龄确定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按最后一个生日)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合同第九条对公司解除合同权的限制性规定。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四、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红利分配不足,本公司将予以补偿;如果实际分配的红利超过根据其真实年龄所应分配的红利,本公司有权追回超额部分的红利
五、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如果致使适用的基本保险金额高于或低于真实年龄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按真实年龄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提供保险保障。
第十四条 住所和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所有本公司的通知、信息都将向本公司最后所知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
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后,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 合同的解除
一、犹豫期解除: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单后十日内,可以书面形式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退还全部已收保险费。本公司自收到要求解除合同的申请之日起,即不承担本合同在此日前后的任何保险责任。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二、解除:除本条第一款另有规定外,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的方式分为:完全解除(即“全额��保”)和部分解除(即“部分退保”)。投保人可以在保单有效期内要求部分或全额退保,退保生效日期以公司收到退保申请书之日为准。
对于全额退保,公司将给付退保时的保单现金价值,本合同即行终止。
对于部分退保:
每次应按份数进行部分退保,每个自然年度最多可要求两次部分退保。
部分退保后,公司将给付相应退保份数的现金价值,相应份数对应的本合同部分效力即行终止。
三、投保人要求全额退保或部分退保时,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 保险合同;
2. 全额退保申请书或部分退保申请书;
3. 投保人身份证明。
四、本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的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已收保费或现金价值。
第十七条 争议处理
有关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并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当时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