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荷金生无忧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1-12 09:26:3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内退还本 合同效力终止日的现金价值。
7 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7.1 欠款扣除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现金价值,办理终止合同、合同复效时,若投
保人有欠缴的保险费(包括自动垫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尚未还清的借 款及借款利息,则所有的欠款和利息均需先归还我们或由我们在给付款 中扣除。
7.2 年龄的计算与错 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按被 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别填明,若发生错误,则按下列规定办理:
1、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 不符合我们对本险种接受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限制的,我们有权解 除本合同,我们将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解除日的现金价值。但自本合同 成立日(若本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超过两年者除 外。 如果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或自我们知道有解 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没有解除本合同,则我们不再依据前款约定行 使解除权。
2、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保险 费少于应缴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若已发 生保险事故,我们将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折算给付保险金。
3、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的保 险费多于应缴的保险费的,我们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7.3 通知 我们将按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的通讯地址发送通知。 投保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形式 通知我们。投保人不作前述通知时,我们按投保单所载的最后通讯地址 发送通知,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7.4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投保时在投保单上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 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 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7.5 未成年人身故保 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 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 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8 释义
本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释义如下:
8.1保单周年日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 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8.2保单年度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或保单周年日起至下一个保单
周年日间的一年期间。
8.3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8.4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8.5全残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项或多项者:
(1)双目永久完全①失明的②;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③;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④;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
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情形⑤。
注:
①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 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②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 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我 们指定的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③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 活动。
④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 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 态。
⑤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 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均需他人 帮助。
8.6 生命末期 指被保险人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及医师依据医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