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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红麒麟两全保险(分红型,C)

2014-11-12 09:20:2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益人或其他人请求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

  不行使即行丧失。

  第十三条 年龄确定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按最后一个生日)计算。投保人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 写被保险人的真实出生日期。若发生错误,本公司将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 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 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 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 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本公司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四、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红利分配不足,本公司将不予补偿;如

  果实际分配的红利超过根据其真实年龄所应分配的红利,本公司有权追回超额部 分的红利。

  五、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如果致使适用的基本保险金额高于或低于真 实年龄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按真实年龄对应的基本保险金 额提供保险保障。

  第十四条 住所和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

  的,所有本公司的通知、信息都将向本公司最后所知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

  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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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后,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

  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 合同的解除

  一、犹豫期解除:投保人在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可以书面形式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公

  司将退还全部已收保险费。本公司自收到要求解除合同的申请之日起,即不承担本合同在此

  日前后的任何保险责任。

  二、解除:除本条第一款另有规定外,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

  的方式分为:完全解除(即“全额退保”)和部分解除(即“部分退保”)。投保人可以在保

  单有效期内要求部分或全额退保,退保生效日期以公司收到退保申请书之日为准。

  对于全额退保,公司将给付保单现金价值,本合同即行终止。

  对于部分退保:

  1. 每次应按份数进行部分退保;

  2. 每个自然年度最多可要求两次部分退保。

  部分退保后,公司将给付相应退保份数的现金价值,相应份数对应的本合同部分效力即

  行终止。

  三、投保人要求全额退保或部分退保时,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 保单和其他保险凭证;

  2. 全额退保申请书或部分退保申请书;

  3. 投保人身份证明;

  4.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材料。

  四、本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的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已收保费或现金价值。

  第十七条 争议处理

  有关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并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按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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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释义

  周岁:以户籍证明或其他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的年龄(不足

  一年不计)。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保单生效日:是保单所载的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日期。所有保单周年日、保

  单年度、保单满期日均以此日期为计算依据。

  满期日:保险期间届满年保单生效日的对应日。

  基本保险金额:是一参数性指标,在保险单载明保险金额时,用以确定和计算不同保险

  责任对应保险金。

现金价值:在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