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福禄鑫尊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10 09:08:3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寿福禄鑫尊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28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特别生存金 身故 满期生存金 养老金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40岁 | 66000.00元 | 3年 |
生存1877元 特别生存金1320元 身故20.8万 |
终身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 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公司首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为基本 保险金额的15%;以后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在上一次给付金额的基础上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 增加,但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最高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的30%。
自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 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特别生存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本合同年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给付特别生存金。 三、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祝寿金。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 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 取日前,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05%给付身故保险 金,本合同终止。
自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 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福禄鑫尊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福禄鑫尊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福禄鑫尊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 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 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四条 祝寿金领取年龄和领取日 祝寿金领取年龄分为五十五周岁、六十周岁、六十五周岁、七十周岁和七十五周岁五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祝寿金领取年龄。祝寿金领取年龄一经确定,在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本合同的祝寿金领取日为本合同的祝寿金领取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 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公司首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为基本 保险金额的15%;以后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在上一次给付金额的基础上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 增加,但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最高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的30%。
自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 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特别生存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若���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本合同年交保险费(不计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