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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安盛人寿金色晚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1-07 09:59:2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未交纳的,若您选择垫交保险费的,我们将用本合同当时所具有 的现金价值在扣除借款、已垫交保险费及上述款项应付利息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其当期欠交保 险费及利息(10),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在扣除借款、已垫交保险费及上述款项应付利息后的余 额不足以垫交其当期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时,我们将以该余额折算成承保天数,自动垫交其 当期欠交保险费及利息。

  若上述余额等于零时,本合同的效力中止。

  本合同若有附加合同,则保险费的自动垫交也包括附加合同当期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您逾宽限期仍未交付续期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期满当 日的 24 时起中止效力。在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 您补交欠交的保险费(包括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 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DA 8

  我们对合同中止日 24 时起至复效日 24 时为止之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除

  您可自犹豫期后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年龄开始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24 时之前申 请解除本合同,如您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原件;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完整的解除合同申请材料之日 24 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完整 的解除合同申请材料之日起 1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受到一定损失。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 您于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的;

  2.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时;

  3. 被保险人生存至 10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

  4. 本合同效力中止且未能按本合同第十三条办理复效的;

  5. 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效力终止的情况。

  第十六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 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 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除有特殊约定,本合同年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 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 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七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 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 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 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八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 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受益人的委托代理人或 法定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原件向我们 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受益人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授权书或法定代理关 系证明;

4.公安部门及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