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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荷安康增值两全保险(IEA)如何?

2014-11-06 09:51: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自始无效,我们将向投保人退还所有已缴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犹豫期内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或本合同是由其它险种变更而来的,则不得再行使本条款规定的合同撤销权。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承担一定的损失。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额

  本合同所称的基本保额是指保险单上所载的寿险主合同金额。若该金额按本合同其它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额。

  2.2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各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按基本保额以复利百分之三逐年递增。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

  身故、全残给付

  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应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四周岁,则改按下表所示比例给付:

  身故或全残时被保险人的年龄 给付金额占保险金额的比例

  不满1周岁 20%

  满1周岁但不满2周岁 40%

  满2周岁但不满3周岁 60%

  满3周岁但不满4周岁 80%

  2.3.2

  满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上所载的合同期满日当日24时,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3.3

  生命末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处于生命末期,则我们按当时身故、全残给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后,投保人不需再缴付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生命末期与全残,则我们直接按2.3.1 给付全残保险金,不再适用前述生命末期给付的规定。

  我们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减少为原值的一半,身故、全残、满期保险金、保单现金价值及红利均以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为基础重新计算。

  2.4

  责任免除

  若被保险人的身故、全残或生命末期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全残或生命末期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伤害、参与殴斗、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服用、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7、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

  本合同因上述第1项情形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因上述其他情形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3

  申请与给付保险金

  3.1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本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的份额享有受益权。

  本合同订立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我们提出变更受益人的书面申请,经我们记录及对本合同批注后生效。前项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书面同意。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全残保险金、生命末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全残,生命末期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我们,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