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大元庆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1-06 09:22:5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给付保 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本公司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 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等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给付,在最终确定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三条 宣告死亡处理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三十日内 退还本公司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六章 合同变更与解除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变动 一、投保人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若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保险费,本 公司自批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变动生效日零时开始���增加的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二、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 公司将根据投保人确定的归属条件、比例、金额等,将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中“单位交费未 归属账户”的账户余额转入“公共账户”和“单位交费已归属账户”;除另有约定外,在扣 除退保费用后,本公司将该被保险人“个人交费账户”的账户余额及“单位交费已归属账户” 的账户余额退还该被保险人,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十五条 保留账户 被保险人离职时,如果该被保险人“个人交费账户”的账户余额及“单位交费已归属账户”
的账户余额超过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标准,经被保险人书面申请,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该被
保险人建立保留账户,并将上述账户的账户余额转入保留账户,同时注销其原个人账户。保 留账户成为该被保险人新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余额为保留账户的账户余额。 保留账户设立后,本公司依照本合同的约定继续对该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其后 所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记入保留账户,保留账户的初始费用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 约定。
第十六条 减保选择权 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后的第二个保险单年度及以后,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减少投保人 “公共账户”的账户余额,但减少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共账户”账户余额的 15%,本公司将 减少的金额以转账方式退还投保人。 该项权利每一保险单年度最多行使一次,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最多只能行使三次。 第十七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变 更,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变更本合同的,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在本合同的保险单或 其他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为尚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
取日的被保险人解除合同。对于已经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的被保险人, 不能申请解除合同。
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及其他保险凭证; 二、解除合同申请书; 三、表明被保险人已知悉解除合同事宜的证明文件。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于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本公司在收到上述 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扣除退保费用后,向投保人退还“公共账户”账户余额、“单 位交费未归属账户”账户余额和“单位交费已归属账��”账户余额,向被保险人退还“个人 交费账户”账户余额。
第七章 一般条款
第二十条 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本公司 会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 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