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康安一生两全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1-04 09:27:0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康安一生两全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5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生存津贴 生存 满期生存金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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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岁-50岁 | 946.00元 | 20年 |
重病监护100元 满期金2500元 健康增值保险金188元 生存津贴2.2万 住院津贴50元 出院康复保险金25元 生存金2.5万 身故保险金5.0万 |
终身 |
1岁 | 997.00元 | 20年 |
满期生存金5.0万 |
终身 |
1岁 | 1170.00元 | 20年 |
满期生存金5.0万 |
终身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身故保险金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年满十八岁,则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险单年度数和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付费年限数中的较小者×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所附《给付系数表》中的对应系数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七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七十岁生日)前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年满十八岁,则本公司按以下两者中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身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1000-《友邦附加康安一生终身医疗保险》第一至第三项的保险金给付总额
2、身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500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七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七十岁生日)及以后身故,则本公司按以下公式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500-已给付的生存健康金
对于任何于被保险人身故后提出的保险金申请,本公司将先根据《友邦附加康安一生终身医疗保险》的约定处理该附加合同的保险金申请,再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处理身故保险金申请。
生存现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七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七十岁生日)仍然生存,则本公司给付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且其金额不小于零:
生存现金 = 基本保险金额×500 -《友邦附加康安一生终身医疗保险》第一至第三项的保险金给付总额
本合同的生存现金仅给付一次。
对于任何生存现金申请,本公司将先根据《友邦附加康安一生终身医疗保险》的约定处理该附加合同的保险金申请,再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处理生存现金申请。
生存健康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自被保险人七十一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七十一岁生日)起,本公司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生存健康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生存健康金 =基本保险金额×15
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本合同终止。其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满期金 = 基本保险金额×50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友邦康安一生两全保险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现金价值表、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友邦康安一生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身故保险金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年满十八岁(释义一),则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险单年度数和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付费年限数中的较小者×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所附《给付系数表》中的对应系数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