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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金世无忧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1-04 09:15:2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金世无忧年金保险(分红型)怎么样?

  友邦金世无忧年金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4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年金 养老金 红利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年缴费 缴费期 保障项目和金额 保障期
25岁 6459.00元 终身

高额寿险保障103.8万

大病豁免保障6000元

投资理财保障100.0万

终身
28岁 24426.00元 15年

现金红利18.4万

退休年金70.8万

残疾保费豁免2.4万

增值红利32.0万

至80周岁
37岁 10379.00元 20年

养老金1200元

年终奖金7.4万

终身成就奖金11.7万

保费豁免1.0万

40年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身故保险金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五十五岁(释义一)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释义二);

  (2)若为趸缴方式支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

  投保人已支付的本合同的趸缴保险费 ´ 120%

  若为分期方式支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 ´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 ´ 120%

  其中,上述(2)中所提及的“趸缴保险费”、“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 及“年保险费”不包括根据次标准体费率(释义三)计算须支付的额外的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等于上述(1)项金额的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五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释义四)或以后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身故保险金为: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360 - 累计已给付的年金

  友邦金世无忧A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现金价值表、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友邦金世无忧A款二十年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 身故保险金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五十五岁(释义一)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释义二);

  (2)若为趸缴方式支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

  投保人已支付的本合同的趸缴保险费 ´ 120%

  若为分期方式支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 ´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 ´ 120%

  其中,上述(2)中所提及的“趸缴保险费”、“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 及“年保险费”不包括根据次标准体费率(释义三)计算须支付的额外的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等于上述(1)项金额的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五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释义四)或以后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身故保险金为: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360 - 累计已给付的年金

  第三条 月付年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月付年金给付期间自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后的首个保险单月份开始,本公司将于该期间每个保险单月份的月末给付该月月付年金予被保险人。月付年金给付期间的同一保险单年度内各保险单月份的月付年金金额保持不变,其中,首个保险单月份的月付年金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且月付年金金额每年递增基本保险金额的5%(百分之五),该期间每个保险单月份的月付年金金额详见下表:

  月付年金给付期间的保险单月份数月付年金金额

首个保险单月份至第十二个保险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