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利宝年金保险有什么不一样呢?
2014-11-03 09:24:3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利宝年金保险
适用年龄:5周岁至7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年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应按月给付终身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其金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犹 豫期结束前的每次年金(含首次年金)将于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给付予被保险人,犹豫期结束后的每次年金将于合同生效日在每月中的对应日给付(若合同生效日在每月中的对应日大于当月总天数,则将于当月最后一日给付)予被保险人。
友中发2010-192号
保险条款
第十二条 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第十一条 犹豫期内合同的撤销
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有权以任何理由将本合同交回本公司并申请撤销本合同,本公司返还所有的已付保险费。
第十条 趸缴保险费的支付
投保人在投保时须一次性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该金额载于保险单上。
第九条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载于本合同的保险单上。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内容的任何变更申请。
第八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记录 及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投保单所载投保人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七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被保险人实领保险金低于应领保险金的,本公司会将实领保险金与
应领保险金的差额无息退还给被保险人。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被保险人实领保险金高于应领保险金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被
保险人退还多领的保险金。
第六条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 式办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犹豫期(释义二)内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
被保险人身故; 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终止。
(1)
(2)
(3)
第五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第四条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五岁(释义一)至七十五岁。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转换申请、本公司同意转换并承保,本合同成立。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应按月给付终身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其金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犹 豫期结束前的每次年金(含首次年金)将于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给付予被保险人,犹豫期结束后的每次年金将于合
同生效日在每月中的对应日给付(若合同生效日在每月中的对应日大于当月总天数,则将于当月最后一日给付)予
被保险人。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转换申请书(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及其 他约定书均为《友邦利宝年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友邦利宝年金保险
SPILASO(20100806)
友中发201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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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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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犹豫期:指从投保人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日起的一段时期,该时期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日数为准。
第十六条 释义
一、岁:指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基准日,满一年为一岁。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XXX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第十四条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若被保险人身故,投保人应及时通知本公司,以便本公司及时停止支付终身年金。若任何人士于被保险人身故后以
任何方式(包括不正当方式)收受或领取终身年金,则该受领人应当立即向本公司返还该已领取的终身年金,否则 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