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年年宝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03 08:56:5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探险活动(释义十七);
(17)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释义十 八)表演;
(18)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三、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双倍
给付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
司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释义十二);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 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八);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九),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十),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 十一)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BRPPE(B)(20090805)-IL2009(修改时间:2010-7-29/14:08)
友邦[2009]第0242号
4
保险条款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第十五条 受益人
若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对红利的分配产生影响的,本公司有权对红利分配予以调整。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
还给投保人。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
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
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 制”的规定。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
式办理:
第十四条 年龄错误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
第十三条 保险合同的类别
(1)投保人于本合同犹豫期(释义十九)内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或于本合同犹豫期后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
同;
(2)被保险人身故;
(3)本公司已给付全残保险金;
(4)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
(5)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本合同第二十八条办理效力恢复;
(6)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有以下两种可供选择,并以保险单所载的满期日为准:
(1)十年;
(2)十五年。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六十五岁。
第十一条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第十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本公司应予给付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身
故保险金,则本合同按第三条的约定处理;但若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本公司不予给付本合同第三条约定 的身故保险金,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