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年年宝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03 08:56:5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B)(20090805)-IL2009(修改时间:2010-7-29/14:08)
友邦[2009]第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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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
第九条 责任免除
本公司每年将向投保人邮寄有关红利的通知书和业绩报告,以方便投保人了解红利金额和派发时间。
一、在本合同满期时与满期金一同给付予被保险人;
二、在被保险人身故时与身故保险金一同给付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三、在被保险人全残时与全残保险金一同给付予被保险人。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红利是非保证的。自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后首个法定会计年度起,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法定
会计年度本合同所属的分红保险(释义七)产品组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尚未分配的红利是不保证 的。若本公司决定该会计年度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根据下列三种情况予以给付:
第八条 增值红利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七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合同满期时的基
本保险金额。
第六条 满期金
若以上情形同时发生,本公司只给付一次双倍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以下任一情形导致其身故,且身故时已年满十八岁,则本公司在给付意外身故保
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
(1)因九种重大自然灾害(释义五)的发生而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不包括 猝死);
(2)因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事故(释义六)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不包括猝死)。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双倍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释义四)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不包括猝
死),且身故时已年满十八岁,则本公司在给付身故保险金后,还将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第五条 意外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的全残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在给付全残保险金后终止。
若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上述(1)和(3)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被保险
人。
2、若被保险人全残时已年满十八岁,则全残保险金等于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全残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
(3)被保险人全残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等于上述(2)项金额的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
人。
(1)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全残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
(2)被保险人全残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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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2009]第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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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释义十三)的影响;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被保险人精神错乱;
(9)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 医疗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任何恐怖分子行为(释义十四);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5)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6)被保险人进行潜水(释义十五)、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 动(释义十六)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