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年年宝C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03 08:51: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
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条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
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二十一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条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条,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 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条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
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条不产生效力。
在偿还借条时,应先偿付所有借条利息,然后偿还借条本金。若有任何赔偿或给付,应先从该赔偿金或给付金中扣
除未偿还的借条及借条利息。
BRPPEII(20101231)
友中发2010-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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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条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XXX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争议的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第三十条 身体检查及司法鉴定
在申请索赔期内,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或提供有关的检验报告。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有权要求 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在该事故发生日起失踪且经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除按上述处理
外,还将按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处理。若日后发现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则自发现日起一个月内,身故 保险金的受领人必须将已领取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和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及增值红利一同返还本公司。
第二十九条 失踪的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失踪且经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第二条第一条和第四条处理。若日后发 现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则自发现日起一个月内,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释义二十三)必须将已领取的
身故保险金及增值红利返还本公司。
第二十八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 算。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
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
由。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条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或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第二十七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 核定。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五、在申请满期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生存证明、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必须的证明文件。
四、在申请生存现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生存证明、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必须的证明文件。 若被保险人身故,申请人应及时通知本公司,以便本公司及时停止支付生存现金。若任何人士于被保险人身故后以
任何方式(包括不正当方式)收受或领取生存现金,则该受领人应当立即向本公司返还该已领取的生存现金,否则 本公司将向该受领人提出索偿或法律诉求。
三、在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双倍给付时,申请人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