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年年宝C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03 08:51: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
权。
第十一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若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对红利的分配产生影响的,本公司有权对红利分配予以调整。
第十条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 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
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 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 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
还给投保人。
第九条 保险合同的类别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
第八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投保人于本合同犹豫期(释义十九)内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或于本合同犹豫期后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 同;
(2)被保险人身故;
(3)本公司已给付全残保险金;
(4)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
(5)本合同因其他条条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本合同第十八条办理效力恢复;
(6)本合同因其他条条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本合同有效至第十五个保险单周年日满期,并以保险单所载的满期日为准。
第七条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六十五岁。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六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BRPPEII(20101231)
友中发2010-304号
5
保险条条
合同借条的利息按当时本公司已宣布的利率计算,并沿用至该次借条期满,在同一借条期内,日利率按单利方式计
算。借条利息应在借条期满之日支付,如果逾期未付,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条金额中,在下一借条期内按其最 近一次宣布的利率计息。当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条及借条利息时,本合同即终止。
本公司每年宣布两次借条利率(年利率),时间分别为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借条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时
适用的人民币六个月期贷条利率(年利率)与4.5%之较大者计算,在利率环境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本公司保留修 改借条利率计算方法的权力。
第二十条 借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累积有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前提下,投保人经本公司同意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借条。累积借条总 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百分之七十。每次借条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第十九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付
投保人超逾宽限期仍未支付保险费,且已在投保单或其他约定书上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交,则本合同可按自动借条 处理。若当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付到期保险费,则该项保险费将由本公司先行垫付,作为自动借条处理(参
见本合同第二十条);当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付到期保险费的,按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折算成可承保日数,同 样作为自动借条处理。若本合同有其他附加合同,自动借条也包括其他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本合同在中止效力期间,不享有任何红利的分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
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十八条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 费及利息、借条及借条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第十七条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