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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真诚相伴两全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0-31 08:45: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金的

  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

  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

  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5欠交保险

  费及未还

  款项的扣

  除

  本公司在办理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等事项时,如您欠交保险费或有其他款项未还清的,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款项后,再办

  理相关手续。

  5.基本条款

  5.1明确说明

  与如实告

  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

  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

  免除本公司责任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

  您应当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

  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

  保险责任,并不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

  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本公司合

  同解除权

  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

  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

  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3年龄确定

  与错误处

  理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2.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

  填明,如发生错误按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

  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

  适用前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

  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已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

  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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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诚相伴两全保险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5.4联系方式

  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通

  知本公司。如您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

  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5.5失踪处理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人民法

  院的宣告死亡判决及宣告死亡日,按本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如日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领取人应将已领取的保险金

  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本公司,本合同的效力由您

  和本公司依法协商处理。

  5.6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二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双方共同选

  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

  起诉。

  6.释义

  6.1周岁以法定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