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真诚相伴两全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0-31 08:45: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人向
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3合同成立
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成立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
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您自本合同成立日起30日内未成功支付保险费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1.4 合同内容
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
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5 投保人解
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
险
1.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1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
签收之日起10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
日起10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
2.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您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3.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1.6合同终止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
保险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
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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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诚相伴两全保险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满
期生存保
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本合同所附
的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的11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2身
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
额为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本合同所附的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
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或于本合同生���之日起90天后因疾病身故,
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
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
现金价值。
3.您的权利和义务
3.1保险费的
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
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3.2续期保险
费的交纳、
宽限期
本合同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日期交纳,您应该在所选
择的交费期间内的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详见释义)交纳保险费,保险费约定交纳
日将在保险单上载明。如到期未交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
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