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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至尊荣御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31 08:42:0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或 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 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5 欠交保险 费、未还款项及多 给付保险 金的扣除

  本公司在办理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 费等事项时,如您欠交保险费、有其他款项未还清或本公司实际给付保险金多于应付保险金的,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款项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5. 基本条款

  5.1 明确说明 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 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 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免除本公司责任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

  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 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 本公司合 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3 年龄确定 与错误处理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2.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

  上填明,如发生错误按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 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前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多于真实年龄

  所对应的保险金额,本公司有权更正保险金额;如已开始领取生存保险金,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真实年龄重新核算生存保险金,并由被保险人退还多领的生存保险 金。如已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将给付根据真实年龄计算的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少于真实年龄 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经您认可,本公司将更正保险金额;如已开始领取生存保险金,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真实年龄核算生存保险金,并给付少领的生存保险金。如已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将给付根据真实年龄计算的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5.4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通知本公司。如您 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 为已送达给您。

  5.5 失踪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人民

  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及宣告死亡日,按本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失踪期间至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日,您或受益人应继续交纳保险费,

  以维持合同的有效性。 如日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领取人应将已领取的保险

  金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本公司,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本公司依法协商处理。

5.6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