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365两全保险有什么不同之处吗?
2014-10-30 09:50:5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同效力恢复
(复效)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简称复效)。您应填写复效
申请书,我们会要求您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
文件,我们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
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和其他未
还款项之日起,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
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6保单权益
6.1现金价值本合同各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
可以向我们咨询。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现金价值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
金额重新计算。
6.2保单贷款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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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价值的80%,每次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
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
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的次日零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7合同解除
7.1犹豫期后解除
合同(退保)
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简称退保),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
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
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8如实告知
8.1明确说明与如
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
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
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
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
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2本公司合同解
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年龄性别错误
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
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年龄及真实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
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
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
使合同解除权适用8.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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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
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
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9.2未还款项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
及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保单贷款及利息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
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9.3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
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
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