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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365两全保险有什么不同之处吗?

2014-10-30 09:50:5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同效力恢复

  (复效)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简称复效)。您应填写复效

  申请书,我们会要求您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

  文件,我们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

  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和其他未

  还款项之日起,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

  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6保单权益

  6.1现金价值本合同各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

  可以向我们咨询。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现金价值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

  金额重新计算。

  6.2保单贷款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

  8-5

  金价值的80%,每次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

  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

  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的次日零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7合同解除

  7.1犹豫期后解除

  合同(退保)

  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简称退保),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

  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

  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8如实告知

  8.1明确说明与如

  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

  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

  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

  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

  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2本公司合同解

  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年龄性别错误

  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

  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年龄及真实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

  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

  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

  使合同解除权适用8.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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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

  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

  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9.2未还款项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

  及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保单贷款及利息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

  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9.3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

  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

  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