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生红运来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30 08:51:2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期间、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复效及解除
第十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五年,自生效日零时起至满期日零时止。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本合同成立的标志。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均载明于保险单上。 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应付日和保险合同满期日均以生效日为基 准计算。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您可书面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您交清保单借款及利息, 经我们审核同意并于保险单上批注后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对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若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合同效力恢复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 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三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请出具下列文件申请解除本合同: 一、保险合同; 二、解除合同申请书; 三、您的身份证明。
19 现金价值净额:指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在扣除保单借款及利息后的净额。
20 利息:按借款利率计算,其中借款利率参照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法定利率确定,且不低于年利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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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六章 保险金申请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否则,您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 知迟延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21导致的迟延除外。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 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 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五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特别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的诉讼时效 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保险金申请 一、身故保险金、特别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特别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 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 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高残保险金 在申请高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由我们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 在申请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 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必要的生存证明。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或资料。
21 不可抗力:指无法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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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 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 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