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生金丰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29 09:22:5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金价值载明于保险单现金价值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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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患精神疾病;
9. 被保险人中暑、流产、分娩;
10.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第三章 红利分配
第五条 红利分配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余分配,分红是非保证的。我们在 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 方案,并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在每一保险单年度末11,若本合同有效,并且我们已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红利在保险 单周年日分配给您。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红利由我们保存,并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 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或终止时,我们将一次性向您付清由我们保存的红利本息。
第四章 保险金额、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金额 一、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二、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 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七条 保险费 您应于投保时向我们一次性交清本合同的保险费。
第八条 保单借款 若本合同有效且具有现金价值,您可以书面申请保单借款。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现 金价值净额的 80%,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当保单借款及利息12达到现金价值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第九条 欠款扣除 我们给付各项保险金、派发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应先扣除保单借款及利息。
第五章 保险期间、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复效及解除
第十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五年,自生效日零时起至满期日零时止。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本合同成立的标志。
11 保险单年度末:指保险单周年日的前一日 24 时。
12 利息:按借款利率计算,其中借款利率参照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法定利率确定,且不低于年利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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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本合同的成立 日、生效日均载明于保险单上。 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应付日和保险合同满期日均以生效日为基 准计算。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您可书面���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您交清保单借款及利息, 经我们审核同意并于保险单上批注后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对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若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合同效力恢复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 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三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请出具下列文件申请解除本合同: 一、保险合同; 二、解除合同申请书; 三、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六章 保险金申请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否则,您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 知迟延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13导致的迟延除外。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 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 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五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公共交通意外高残额外保险金的诉讼 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保险金申请 一、身故保险金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