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悠然金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28 09:18: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保 险金时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 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因此改变。
如 实 告 知 与 保 险合同的解除
5.3 您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于我们书面询问的告知事项应如实说明。如故意或者因 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的,我们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合同解除前即使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已缴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合同解除 前即使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无息退还所缴保险 费。
变更通讯方式 5.4 本合同的通讯方式(包括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变更时,您应及时 书面通知我们。如果您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所知的最后通讯方式所 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您。
合 同 效 力 的 终 止
5.5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 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终止合同;
(2) 因主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第 4.6 条办理复效的;
(3) 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 因主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保 险 事 故 的 通 知
5.6 请您、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 等难以确定的,对无法确定的部分,我们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失踪处理 5.7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宣告 之日为准,按本合同与身故有关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 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您 与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身 体 检 查 与 验 尸
5.8 申请保险金的给付时,我们有权要求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或要求解剖验尸或要求 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争议的处理 5.9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依法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别约定 5.10 如我们以特别约定或附加条件承保,我们将在保险合同或批注上载明。
适用币种 5.11 所有保险费的收取及保险金的支付均使用人民币。
6 名词释义
周岁 6.1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若不同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上关于出生日期的记载不一致,应当以居民身份证为 准。
保单周年日 6.2 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以保险合同所载日期为准。
本合同满第一个保单年度时所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为首个保单周年日。
已缴费年期数 6.3 下表为各种缴费方式下的已缴费年期数:
缴费方式已缴费年期数
年缴已缴纳保险费的次数
半年缴已缴纳保险费的次数除以 2
季缴已缴纳保险费的次数除以 4
月缴已缴纳保险费的次数除以 12
年 缴 方 式 下 的 标 准 年 缴 保 险 费
6.4 年缴方式下的标准年缴保险费为投保人选择年缴的缴费方式时每期缴纳的保险 费,它与其他缴费方式下每期所缴保险费的关系为:
年缴方式下的标准年缴保险费×半年缴折算系数=半年缴方式下每期保险费 年缴方式下的标准年缴保险费×季缴折算系数=季缴方式下每期保险费 年缴方式下的标准年缴保险费×月缴折算系数=月缴方式下每期保险费
半年缴折算系数、季缴折算系数或月缴折算系数的值,由您与我们在投保当时进 行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本款描述中的保险费不包括因被保险人实际情况而加费的部分。
现金价值 6.5 指本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 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我们会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 值。
生 存 金 储 存 生 息利率
6.6 我们在每月第一个营业日公布生存金储存生息利率,用于计算当月产生的利息, 每月产生的利息将在下一个保单周年日记入本金。生存金储存生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