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赢利宝D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27 10:34: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二十一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条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条,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 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条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
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条不产生效力。
在偿还借条时,应先偿付所有借条利息,然后偿还借条本金。若有任何赔偿或给付,应先从该赔偿金或给付金中扣
除未偿还的借条及借条利息。
合同借条的利息按当时本公司已宣布的利率计算,并沿用至该次借条期满,在同一借条期内,日利率按单利方式计
算。借条利息应在借条期满之日支付,如果逾期未付,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条金额中,在下一借条期内按其最 近一次宣布的利率计息。当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条及借条利息时,本合同即终止。
本公司每年宣布两次借条利率(年利率),时间分别为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借条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时
适用的人民币六个月期贷条利率(年利率)与4.5%之较大者计算,在利率环境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本公司保留修 改借条利率计算方法的权力。
第二十条 借条
在本合同有���期内且累积有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前提下,投保人经本公司同意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借条。累积借条总 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百分之七十。每次借条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第十九条 趸缴保险费的支付
投保人在投保时须一次性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该金额载于保险单上。
第十八条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提出变更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书面申请,支付上述变更所需 的费用,经本公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若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减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
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与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相应的保 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十七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载于本合同的保险单上,若该金额经本合同其他条条或批注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 后的金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内容的任何变更申请。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记录
及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newSPEND05(20101105)
友中发201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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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条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
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
由。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条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或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第二十七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 核定。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四、在申请满期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生存证明、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必需的证明文件。
三、在申请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公安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在申请全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