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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赢利宝D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27 10:34: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费;

  (2)被保险人全残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第四条 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全残(释义二),则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按以下方式计 算:

  二、若被保险人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身故,则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一、若被保险人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则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本合同的趸缴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金价值(释义一)。

  第三条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按以下方 式计算:

  第二条 保险金给付的顺序

  对于本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及满期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较先发生者予以给付,较先发生 时日以身故时日、全残时日或满期时日为准。

  友邦赢利宝D条两全保险(分红型)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条、保险单、现金价值表、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 力)、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友邦赢利宝D条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newSPEND05(20101105)

  友中发2010-252号

  2

  保险条条

  本合同有效至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满期,并以保险单所载的满期日为准。

  第十条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释义十二)至六十岁。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九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本公司应予给付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身故

  保险金,则本合同按第三条的约定处理;但若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本公司不予给付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身 故保险金,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三、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释义十)的影响;

  (7)被保险人精神错乱;

  (8)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 医疗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任何恐怖分子行为(释义十一);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释义九);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