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安康无忧两全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0-27 10:23:4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
的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双方依法协
商处理。
3.6诉讼时效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保险费的交纳
4.1保险费的
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
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宽限期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
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现金价值权益
5.1现金价值本合同各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
向我们咨询。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现金价值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
计算。
5.2保单贷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
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80%,每次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
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
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的次日零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6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6.1合同效力
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合同效力
恢复(复
效)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简称复效)。您应填写复效申请
书,我们会要求您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我们
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
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成功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和其他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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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项之日起,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
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7合同解除
7.1犹豫期后
解除合同
(退保)的
手续及风
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简称退保),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
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8如实告知
8.1明确说明
与如实告
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
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
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
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
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2本公司合
同解除权
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
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合同效力
的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
2、本合同解除、满期;
3、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未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