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安康无忧两全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0-27 10:23:4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费的交纳
4.2宽限期
7-1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
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安康无忧两全保险合同”。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
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
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生效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签发保险单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我
们自收取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生效日起算。
1.3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
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自您书面
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
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25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算。
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航空意外
身故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则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的5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
则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
航空意外身故时未满3周岁,则我们按下表中所示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
止。
身故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给付金额占基本保险金额的比例
不满1周岁25%
满1周岁但不满2周岁50%
满2周岁但不满3周岁75%
2.3.2其他身故
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上述2.3.1“航空意外身故给付”约定之外的其他身
故,则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其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
身故时未满3周岁,则我们按下表中所示比例给付其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7-2
身故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给付金额占基本保险金额的比例
不满1周岁25%
满1周岁但不满2周岁50%
满2周岁但不满3周岁75%
2.3.3满期给付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及《阳光人寿附加安康无忧提前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16%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及《阳光人寿附
加安康无忧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2.3.4关于保险
责任的说
明
“累计已交保险费”,指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当时基本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2.4责任免除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
毒品毒品毒品毒品
;
(5)被保险人
酒后驾驶酒后驾驶酒后驾驶酒后驾驶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者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无有效行驶证无有效行驶证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退还本合同当时的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现金价值现金价值
。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现金价值现金价值
。
2、除本条第1款规定之外,若被保险人的身故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