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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真心128两全保险有什么不一样?

2014-10-27 09:45:0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

  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和其他未还款

  项之日起,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

  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7合同解除

  7.1犹豫期后

  解除合同

  (退保)的

  手续及风

  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简称退保),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

  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8如实告知

  6-5

  8.1明确说明

  与如实告

  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

  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

  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

  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

  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2本公司合

  同解除权

  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

  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合同效力

  的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

  2、本合同解除、满期;

  3、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未复效;

  4、本合同的附加合同《阳光人寿附加真心12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效力终止;

  5、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或其附加合同条款所列情形而效力终止。

  本合同效力终止后,除另有规定外,我们不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9.2年龄性别

  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

  险人的出生日期、年龄及真实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投保年龄限制的,

  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

  适用8.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

  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保险金时按实交

  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

  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9.3未还款项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9.4合同内容

  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

  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9.5联系方式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

  6-6

  变更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

  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9.6争议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

  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0释义

10.1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