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真心128两全保险有什么不一样?
2014-10-27 09:45:0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验尸证明;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3.3.2满期保险
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3.3.3委托他人
代为申请
保险金
若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被委托人还应提供受益
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
证明文件。
3.3.4补充通知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4保险金给
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
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
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
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
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
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被保险人
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宣告之日为
准,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
的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双方依法协
商处理。
3.6诉讼时效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保险费的交纳
4.1保险费的
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
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宽限期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
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4
5现金价值权益
5.1现金价值本合同各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
我们咨询。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现金价值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
5.2保单贷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
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80%,每次贷款的期限最长不
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
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的次日零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5.3减额交清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生效后满两周年且在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果您决定
不再交纳续期保险费,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办理减额交清。我们以变更当时本合同的现
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作为一次性交清的净保险费,计算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
金额。
本合同办理减额交清保险时,您须同时办理《阳光人寿附加真心12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
保险》的减额交清以及申请终止本合同的其他附加合同。
6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6.1合同效力
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合同效力
恢复(复
效)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简称复效)。您应填写复效申请
书,我们会要求您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我们
会对材料进行